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1〕26号)和《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朝人社发〔2025〕20号)有关要求,现就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为每月1640.5元。
二、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为每月1737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朝阳市财政局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