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计发标准及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5号)及《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4年朝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朝人社发〔2025〕15号)文件规定,我市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被评为一级伤残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3254元;被评为二至四级伤残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2603元。
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享受工(公)伤抚恤待遇的,一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3254元;二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2603元。
二、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享受工(公)伤抚恤待遇的工作人员,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朝阳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