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25〕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我市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700元调整为193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7元调整为19元。
二、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三险一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请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认真按规定标准执行,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