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服务效能,推进工伤认定便民化。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3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决定自2025年7月1日对工伤认定管理权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调整后工伤认定管理权限
(一)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权限。
1.负责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2.负责中、省直驻朝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3.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工亡认定工作;
4.负责双塔区、龙城区工伤认定复审工作。
(二)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权限。
1.负责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2.负责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当地,但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三)双塔区、龙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权限。
1.负责在双塔区、龙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初审工作。
2.负责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当地,但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认定初审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工伤认定工作机制,安排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具体负责,提升业务服务水平,确保此次管理权限调整接的住、管的好。
(二)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严格执行工伤认定相关政策和程序,建立集体研究认定意见制度,实现工伤认定案件全流程在省社保系统集中办理,确保工伤认定程序合法、结论准确。
(三)市局将加强对各地工伤认定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督,同时做好业务指导工作,确保工伤认定工作有序衔接、顺利开展。请各县(市)于6月30日前将认定工作机制组建情况报市局备案;权限调整后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市局。
(四)此次工伤认定权限调整(2025年7月1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程序的,继续按原管理权限完成后续工伤认定工作。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1日
(此件公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