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 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因工(公)致残人员护
理费计发标准及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5号)及《朝 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朝人社发〔2024〕24号)文件规定,我市决定自2024 年1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 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 (公)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被评为一级伤残的,护理费标准调整 为每月3246元;被评为二至四级伤残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 月2596元。
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享受工(公)伤抚恤待遇的, 一级 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3246元;二至四级伤残人员护 理费标准调整为每月2596元。
二 、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 享受工(公)伤抚恤待遇的工作人员,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