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朝阳市工伤认定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3日
朝阳市工伤认定公示制度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8﹞150号)精神,切实防范工伤认定风险,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范围
对在朝阳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含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已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的案件结论进行公示。
(一)应当公示的范围。参保职工受伤或死亡,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十五条各项规定之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
(二)视情况公示的范围。对尚未作出认定结论的重大疑难案件,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在作出认定决定前进行拟认定公示。
二、公示方式
公示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一般公示和重点公示。
(一)一般公示。市级工伤认定行政部门通过“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对全市工伤(亡)认定结论进行线上公示。
(二)重点公示。全市已参保认定为因工死亡的案件到参保单位进行纸质公示,工伤认定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工伤(亡)认定案件,可在作出认定决定前到用人单位进行认定前公示。
三、公示内容
工伤认定结论公示内容包括工伤职工姓名、用人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律法规依据、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公示模板见附件)。
四、公示时间
每月15日前,对上月已办结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认定结论的案件,采取集中公示方式进行一般公示;对全市上月已认定为因工死亡案件在作出认定决定后1周内,到用人单位进行重点公示或在作出认定决定书前进行认定前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监督举报
工伤认定案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工伤认定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机构、单位、个人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工伤认定基金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具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办理。
六、其他事项
在工伤认定公示中,要注意做好工伤职工个人信息保密、除职工姓名外,不公示其它个人信息。不能因开展公示另要求参保单位或职工提交非必要材料(因处理举报事项进行调查需提交材料的除外)。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由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工伤认定结论公示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8〕150号)相关规定,我局于20××年×月×日作出工伤认定,现对 等 人工伤认定结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自20××年×月×日至×日。如对工伤认定结论有异议,请于×月×日17时前通过电话向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请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21-2638820
附件:工伤认定结论公示名单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年×月×日
工伤认定结论公示名单(×月)
序号 | 工伤职工姓名 | 用人单位名称 | 受伤经过概述 | 认定依据 | 认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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