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和《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24〕26号)文件精神,我市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对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标准具体如下:
一、全市城市居民由每人每月905元提高为每人每月917元;全市农村居民由每人每月725元提高为每人每月765元;农村非农业遗属困难补助标准按照户籍地相应的城市标准执行。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按下列标准增加补助费:
(一)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下同)增加30%,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增加25%;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增加20%。
(二)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中死亡以及因工(公)牺牲、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增加20%。
(三)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增加20%。
符合上述三项增加补助费条件的,只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加补助费。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朝阳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