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朝阳市市级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及奖补工作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朝阳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市级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及补贴工作标准
为加强我市市级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动态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完善孵化功能,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激励更多市场主体创业就业,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进一步促发展惠民生助振兴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8号)、《关于做好2022年省本级部分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312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一、认定标准
(一)主体资质
由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业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2年(含)以上。
(二)基地运营规模
孵化基地用于孵化对象使用的场地面积要达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孵化场所利用率达到80%以上,具有公共服务场所和必要的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已经投入运行且具有完备的供电、供排水、采暖、通讯网络以及安全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备后勤管理及安保人员,并能满足创业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近两年,基地在孵创业实体年均不少于30户,带动就业200人以上。民营孵化基地可以暂放宽至下列条件:场地面积达到2000米以上,近两年,基地在孵创业实体年均不少于20户,带动就业100人以上。
(三)提供创业服务
1.建立创业指导专家队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项目推荐、创业培训、企业经营管理、市场策划营销、市场推广宣传等专业化指导服务。
2.引驻专业服务机构。将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引驻到孵化基地,协助孵化对象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及变更手续,提供税务申报、财务代理、专利申请、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知识产权等代理服务。
3.提供专业孵化服务。针对创业孵化项目,基地积极组织开展专业化的服务。包括政策对接、联网办公、创业沙龙、商业计划、风投对接、众筹服务、战略咨询、市场渠道、创业培训、市场调研、展会服务、媒体合作、众包服务等服务内容。
4.管理服务制度化。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孵化对象的管理服务,督促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要实现创业导师聘用制度化,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化,创业项目入孵出孵制度化,消防安全制度化,物业管理制度化,依制依规实现对孵化基地进行运营管理。
5.政策落实常态化。建立相关平台或窗口,为孵化对象提供较完善的创业政策咨询,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优惠扶持政策。
(四)孵化效果明显
孵化功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企业入孵、出孵机制完备。定期做好数据分析汇总整理。基地自成立以来,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0%,入孵创业实体协议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80%。能够如期完成创业带头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带动就业人数等数据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二、认定程序及申请要件
(一)朝阳市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程序:
1.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要向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朝阳市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一)。
2.初审。符合条件的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经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初审同意后,上报市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3.复审。市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上报的初审结果,会同市财政部门组成专家评审组,经过实地走访、企业核查等方式进行审核。
4.公示。通过复审的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由市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复审结果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5.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朝阳市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
(二)朝阳市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所需要件:
1.《朝阳市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一);
2.运营企业营业执照(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管理服务制度(包括导师聘用制度、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创业项目入孵出孵制度、消防安全制度、
物业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有自身特色的各项制度);
4.运营团队和创业导师团队名单及相关佐证材料,如聘书、创业导师资格证等;
5.基地进驻企业名册和带动就业人员名册;
6.基地与企业签订的入孵、出孵协议复印件。
三、孵化基地评级
朝阳市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根据其软硬件实力和经营孵化能力,评定为以下4个等级:
(一)基地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在孵实体数量年均80户以上、近两年孵化成功企业50户以上、带动就业600人以上、每年开展创业活动40场以上(其中市级以上活动10场以上)的孵化基地,评为五星级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
(二)基地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在孵实体数量年均40户以上、近两年孵化成功企业25户以上、带动就业300人以上、每年开展创业活动30场以上(其中市级以上活动8场以上)的孵化基地,评为四星级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
(三)基地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在孵实体数量年均30户以上、近两年孵化成功企业20户以上、带动就业200人以上、每年开展创业活动20场以上(其中市级以上活动6场以上)的孵化基地,评为三星级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
(四)基地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实体数量年均20户以上、近两年孵化成功企业15户以上、带动就业100人以上、每年开展创业活动15场以上(其中市级以上活动4场以上)的孵化基地,评为二星级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
(注:近两年指自申报认定年向前追溯两年。孵化成功企业指出孵后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企业。)
四、优秀孵化基地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费用补贴标准
(一)基地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费用补贴标准:
1.市级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
评为星级的优秀孵化基地,按基地上一自然年度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费用总额给予补贴(民营孵化基地对入驻企业收取租金的,入驻企业可享受创业场地补贴),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费用由第三方审计机构测算,审计测算费用支付主体为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具体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
五星级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40万元;
四星级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30万元;
三星级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20万元;
二星级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10万元。
2.国家、省级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
按国家、省认定标准执行。对评为国家、省级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的不兼得市级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补贴。
(二)补贴申报拨付程序及申报材料:
1.补贴申报拨付程序
已认定的朝阳市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携带申请材料,到基地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报市人社局。市人社、财政部门组成核查小组,对申报的基地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朝阳市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实地核查表》(附件3)。符合朝阳市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市级专项补贴条件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专项补贴,专项补贴拨付至运营方。
2.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基地基本建设情况、基地服务工作人员队伍情况、各项管理服务制度建设情况、入驻创业企业及吸纳就业情况、资金投入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含入驻企业产值等)、申请理由、下步工作设想及发展前景。
(2)审计报告。申报年度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的审计报告。
(3)相关资料。包括政府批准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各项管理制度、入驻企业花名册、基地与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书及达到申报条件要求相关佐证材料。《朝阳市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补贴申报书》(附件2)、《朝阳市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补贴申报表》(附件4)
注:用人单位(个人)申报补贴要提供原件及所需要件(附原件的电子版材料),按归属地由县(市)区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并留档,复印件需申报单位加盖公章后申报。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
1.补贴资金用于基本运营类支出
(1)孵化平台基本运行费用:物业、水电、采暖、场租等;
(2)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维护费用:创业培训和实训系统购买及维护、信息网络硬件购置等。
2.补贴资金用于公共服务类支出
针对本孵化载体入驻企业的创业培训、创业活动、创业项目对接、法律援助、财务代理等,其中法律援助、财务代理等第三方服务费用申报比例不超过创业服务类总费用的50%。
补贴资金合理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按规定使用资金。如与现行政策有交叉重复的,可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将对获得补贴资金的基地运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进行督导检查。对改变基地性质、基地运行不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取消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资格和补贴资金。
附件: 1.朝阳市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2.朝阳市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补贴申报书
3.朝阳市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实地核查表
4.朝阳市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补贴申报表
附件1
朝阳市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基地名称 | |||||
基地地址 | |||||
邮政编码 | 对外公开电话 | ||||
基地启用时间 | 年 月 日 | 认定为市级孵化基地时间 | |||
基地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基地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孵化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基地资产总值 | 万元 | ||
基地资产性质 | 国有/集体/私有/混合 | 基地资产权属 | (具体单位) | ||
基地机构性质 | 事业/企业/非企业法人 | 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基地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基地运营方式 | 自营/委托/合作 | 基地运营机构 | (具体单位) | ||
运营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基地简介 | (400-500字) | ||||
功能概述 | |||||
制度概述 | |||||
业绩概述 | 基地自启用以来累计入孵创业实体总数(户) | ||||
基地启用以来入孵创业实体总体孵化成功率(%) | |||||
基地启用以来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 | |||||
近两年业绩 | 20 年 月-20 年 月 | 20 年 月-20 年 月 | |||
孵化场所利用率(%) | |||||
在孵实体数(户) | |||||
在孵实体提供就业岗位(个) | |||||
当期入孵实体孵化成功率(%) | |||||
当期入孵实体协议到期出园率(%) | |||||
主要业绩描述 | |||||
荣誉概述 | |||||
主管单位意见 | (如无主管单位,由孵化基地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 ||||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附件2
朝阳市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
补贴申报书
申报机构基本信息
孵化基地(全称) | ||||
孵化基地地址 | ||||
孵化基地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基地主办部门 | 基地主管部门 | |||
现有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孵化企业使用面积 | 平方米 | |
在孵实体数 | 户 | 带动就业人 | 人 | |
基地运营开始时间 | 两年孵化成功企业 | 户 | ||
基本运营和公共费用支出总额 | 万元 | 申请补贴资金金额 | 万元 | |
基地功能 |
申报机构基本信息(续)
基地运行情况 | |
申请理由 |
申报机构基本信息(续二)
近两年孵化成功企业正常经营纳税证明
材料粘贴处(可单独附页) |
填写说明
1.本申报书一式两份,由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市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各留存一份。
2.填写内容应实事求是,语言精炼,各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无”。
3.如申报表有关栏目空间不够时,可另附页。
4.关于申报表中有关信息的含义:
(1)基本运营和公共费用支出总额——为上一年度基地用于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支出的总额,准确数值以审计公司审计结果为准。
(2)基地功能——指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能够为创业者所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按实际具有的服务项目据实填报。
(3)基地运行情况——指基地建成投入使用后,开展创业孵化过程中提供各项服务情况、取得的创业工作成果、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附件3
朝阳市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实地核查表
基地名称(盖章):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实地核查项目 | 是 | 否 | |||
1 | 基地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 |||||
2 | 入驻企业为: 户 | |||||
3 | 带动就业为: 人 | |||||
4 | 基地具有完备的供电、供排水、采暖、通讯网络以及安全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备了后勤管理及安保人员,并能满足创业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 |||||
5 | 基地具有较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能够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活动,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咨询、法律援助、产品展洽、成果转化以及代理服务等。 | |||||
6 | 建立了管理服务队伍,有专家导师团队定期给予在孵企业经营指导服务,企业入孵、出孵机制完备。 | |||||
7 | 承担创业者创业、企业发展和促进就业等方面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 | |||||
8 | 配套管理制度 | 有 | 无 | 配套管理制度 | 有 | 无 |
《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 《创业孵化项目评估表》 | |||||
《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入驻企业审批程序》 | 《创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表》 | |||||
《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入驻条件》 | 《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物业管理规定》 | |||||
《创业孵化企业申请认定表》 | 《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管理人员服务公约》 | |||||
实地 核 查 情 况 | ||||||
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实地审核人: | ||||||
市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实地审核人: |
注:本表一式3份,被核查基地留存1份;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留存1份;市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留存1份。
附件4
朝阳市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补贴申报表
孵化基地(全称) | ||||
孵化基地地址 | ||||
孵化基地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基地主办部门 | 基地主管部门 | |||
现有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孵化企业使用面积 | 平方米 | |
基地建设投资人 | 资金来源 | |||
基地运营开始时间 | 基地运行成本 | 万元/年 | ||
是否为省级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 | 是£ 否£ | |||
共吸纳创业企业 | 户 | 带动就业人 | 人 | |
在孵实体数 | 户 | 近两年成功孵化企业 | 户 | |
市级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意见: 按照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同意拨付 运营方 年度 万元,用于 (单位)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补贴,此项补贴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公章) 年 月 日 |
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 财务审核: 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