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人社发〔202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2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我市自2024年5月1日起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80元调整为170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9元调整为17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请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认真按规定标准执行,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