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人社函〔2022〕83号
齐良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减轻工伤保险理赔企业和个人负担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伤涉及第三方医疗费用由企业和个人负担
(一)政策依据
1.《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方支付工伤医疗费。第三方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方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方追偿,工伤职工应当予以配合。”
2.《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六条:“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业务部门审核以下资料:(一)认定工伤决定书;(二)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三)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材料;(四)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六)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情况材料;(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朝阳市情况
1.可以确定第三人的,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由第三人承担。如第三人不支付,工伤职工可通过法律渠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出具不能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的,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六条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材料,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2.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六条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材料,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3.关于工伤保险涉及第三人的先行支付,我市在文件规定实施之日起,均已执行到位。有可能存在企业或工伤职工在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追偿情况下,由企业或工伤职工承担了应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二、上班前在单位门口摔倒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有三原则:即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内、工作原因导致发生的工伤。上班前不属于工作时间,在单位门口外摔伤不属于工作场所,应属于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类似案件经过市、县两级法院审理都维持了人社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决定,所以不予认定工伤不存在疑义。因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所以其医疗费用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但可以按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予以报销。
工伤认定工作是工伤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既要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又要保障基金安全,所以我市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针对疑难案件采取例会形式,大家集体研究确定认定结论,确保工伤认定决定准确。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