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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科(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合同审查)
    时间:2017-01-03来源:朝阳市人社局作者:点击:

    一、职权名称: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合同审查

    二、服务对象:单位

    三、受理部门:劳动关系科

    四、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址:朝阳市朝阳大街三段112号

    、联 人:张永辉

    、联系电话:024-2638811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监督投诉电话:0421-2638829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一节:

    3、《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2号);

    4、《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省政府[2011]第257号令);

    5、《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暂行办法》(辽劳社发[2006]36号);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2012]第619号)。

    、受理条件:单位申报材料齐全。

    、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

    2、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3、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4、协商情况及集体合同条款征求职工意见的记录;

    5、集体合同条款的说明;

    6、劳动行政部门要求申报的其它材料。

    、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材料期齐全的,予以受理。否则,告知其不全材料;

    2、审查。对集体合同文本内容进行程序性、合法性审查。并将修改意见通知集体合同双方代表。集体合同双方按照修改意见,对其中条款进行修改,并于十五日内报送,重新审查;

    3、备案。审查合格后,签发《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并对集体合同文本、《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各1份备案、存档。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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