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权名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确认
二、服务对象: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三、受理部门:工伤保险科
四、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五、受理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112号(邮编:122000)
六、联系人:张建廷
七、联系电话:0421-2638820
八、法定办理时限:无
九、承诺办理时限:适时调整
十、收费情况:不收费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0421-2638829
十二、设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三十条);
2、《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3、关于印发《朝阳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补充规定》的通知(朝政发[2004]46号第十四条)。
十三、受理条件:
1、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军队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2、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方面有专业技术条件;
3、具备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或辅助器具安装的服务标准,并建立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方案或辅助器具配置标准。
十四、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有对外服务资格的军队医疗机构必须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提供相应的产品生产合格证明材料;
3、《法人资格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4、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5、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住院诊疗服务费用情况,以及可以承担工伤医疗服务能力的材料;
6、《医疗机构评定等级证书》及复印件或相应等级的证明材料;
7、医疗机构内部设置、医务人员结构以及与工伤保险相适应的医疗服务管理方案;
8、医疗机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收据复印件);
9、医务人员资格、职称、注册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0、医疗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房屋使用证明材料。
十五、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