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权名称: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
二、服务对象:劳动者或单位
三、受理部门:朝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五、受理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112号劳动大厦(邮编:122000)
六、联 系 人:张树国
七、联系电话:0421-2638822
八、法定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延期不得超过15日。
九、管辖范围:
1、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1)人事争议案件
①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朝阳市区内的人事争议案件;
②中央和省机关垂直管理机构以及中央和省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在朝阳市区内的人事争议案件;
③军队师级以上聘用单位在全市的人事争议案件。
(2)劳动争议案件
①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直属其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②驻朝阳市区内的中央和省直属企业分支机构及市属企业(指市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③驻朝阳市区内的于朝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④由省仲裁委员会受理或省仲裁委员会指定由市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
(3)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4)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移送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也可以将所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移交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3、市内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发生跨县(市)区管辖分歧,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4、市外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在朝阳市境内设立(没有在朝阳市境内注册的)办事处、代表处、销售机构等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县(市)区管辖或指定管辖。
十、承诺办理时限:45日
十一、收费情况:不收费
十二、监督投诉电话:0421-2638165
十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十四、受理条件: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十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为个人的:
1、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营业执照或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劳动(聘用)合同或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相关证据原件及复印件;
5、如有委托代理人,需提供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6、如提供证人证言,需提供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其他相关证据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单位的:
1、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企业营业执照、其他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聘用)合同或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相关证据原件及复印件;
4、如有委托代理人,需提供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5、如提供证人证言,需提供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据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十六、办理流程:
1、申请: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交仲裁申请书;
2、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裁决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予以受理的案件开庭审理;
4、结案(裁决、调解、撤诉或其他方式)。
十七: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