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权名称: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审批制
二、服务对象:单位
三、受理部门:劳动关系科
四、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五、受理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112号
六、联 系 人:张树国
七、联系电话:0421-2638811
八、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十、收费情况:不收费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0421-2638829
十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1994]第二十八号)第四章第三十九条;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
3、《关于印发<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3号)第十条。
十三、受理条件
1、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
2、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2)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劳动者;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十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岗位申请报表及岗位说明;
4、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5、劳动合同登记手册;
6、人社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十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材料期齐全的,予以受理。否则,告知其不全材料;
2、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派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对生产现场的劳动环境和职工劳动强度进行勘察,与工会代表或随机抽取职工代表进行座谈,在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和工会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分析;
3、批复。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告知理由。
十六、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