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权名称:劳动用工备案
二、服务对象:单位
三、受理部门:劳动关系科
四、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五、受理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112号
六、联系人:胡可
七、联系电话:0421-2638168
八、法定办理时限:无
九、承诺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十、收费情况:不收费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0421-2638829
十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2007]第六十五号)第二章第七条;2、《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3、《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省人大第十二届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第十条:4、《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实施办法;5、《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辽人社[2009]335号)。
十三、受理条件: 用工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申请材料:
1、 用人单位招用新职工需要提供的材料:
(1)新毕业初次就业人员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各一张;社会闲散人员初次就业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和社区出具的无业证
(2)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提供身份证、失业证复印件各一张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解除合同证明;
(3)农业户口人员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张;
(4)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5)已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备案表一式两份;
(6)劳动合同登记手册。
2、 用人单位与职工续签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上期已履行的劳动合同文本一份/上期劳动合同备案表;
(2)续签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3)已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备案表一式两份;
(4)劳动合同登记手册。
3、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需要提供的材料:
(1)已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表一式两份;
(2)已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登记表一式四份;
(3)需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4)劳动合同登记手册。
4、劳动合同登记手册需要提供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均可)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审核通过的《劳动合同备案表》。
注:a、复印件需要加盖公章;
b、劳动合同登记手册丢失需提供上述材料进行办理。
十五、办理流程:
1、 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
2、 审核。对申请人提供材料进行审核;
3、 备案。审核合格的,予以备案;不合格的,不予备案,并告知理由。
十六、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