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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劳动监察支队(对用人单位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 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为 的处罚)
    时间:2017-01-03来源:朝阳市人社局作者:点击:


    一、职权名称:对用人单位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 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

    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为的处罚

    二、服务对象:市级机关、市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市级用人单位

    三、受理部门:市劳动监察支队

    四、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五、受理地址: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112号劳动大厦7楼(邮编:122000)

    六、联系人:张晓军

    七、联系电话:0421-2638939

    八、法定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十、收费情况:不收费

    十一、监督投诉电话0421-2631233

    十二、设立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十三、受理条件

    1、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

    2、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时效规定。

    十四、申请材料

    1、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

    2、提供本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

    3、提供申诉要求。

    说明:投诉人应提供身份证、事实材料原件;委托他人须提交委托书。

    十五、办理流程

    1、受理和立案;

    2、调查和检查;

    3、处理和处罚;

    4、执行和结案。

    十六、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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