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朝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朝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朝人社规〔2024〕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朝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朝阳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具有“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的性质。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有企业。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和下达本地区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招用安置人员数量应在本地区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内。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实行公开招用,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大致分为社会公益类、社区公益类、单位公益类以及其他公益性岗位,具体岗位设置如下:

(一)社会公益类。包括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交通协勤、治安巡防、城市协管、市场协管、公共设施维护、停车管理、城市环卫、城市绿化等;

(二)社区公益类。包括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巡防、保洁、绿化、保安、养老托幼、助残及社会救助等;

(三)单位公益类。包括工勤服务、后勤保障、门卫保安、门前三包、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等;

(四)政府出资开发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第六条  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行政或地域隶属关系,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报告需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岗位待遇、用工期限、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承诺书等。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本地年度岗位开发计划要求,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用人单位拟开发岗位的就业援助效果和社会效用进行评估审核,形成岗位开发初审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审核批准后,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章   安置对象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并实施动态调整。城镇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

第八条  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在重新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后,可再次按以下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在原单位二次安置的,按规定公示后上岗;安置单位发生变化的应按照首次招聘程序重新认定后上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第四章   人员招用

 

第九条  经政府批准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招聘工作方案,通过网络或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告栏等线上线下方式发布张贴招聘公告,内容包括公益性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聘用期限、工资待遇以及招用条件、报名时间、报名地点、考核方式等信息,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符合招用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申请人员实际和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需求,推荐公益性岗位人选。

第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结合申请和推荐等情况,通过面试、政审、体检等多种形式,确定拟招用人员,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在公示期结束后的15日内,同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协议,并按规定为安置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首次劳动协议期限为1年,协议期满考评合格的继续上岗,不合格的不再续签。劳动协议累计期限不超过36个月,对初次被安置公益性岗位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工作至退休。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结合年度开发计划、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在其他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人员中进行补充。补充招用时要按规定公示。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招聘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地新开发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同类就业困难人员按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时间先后排序安置。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履行用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承担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实行考勤制度。对不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安置人员按规定解除劳动协议。

(一)作为法人主体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协议。  

(二)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公益性岗位内部管理机制,报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备案。并依制度负责本单位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每日工作安排、在岗履职情况、工作完成情况、日常出勤记录、请销假等日常使用管理。

1.岗位“三定”制度。根据行业标准、工作需要、就业援助对象,科学合理的定岗、定责、定员,形成上岗人员岗位分布信息表(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录用上岗时间、工作时段、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如有变动,须及时上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定备案,信息表将作为抽查依据。  

2.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对上岗人员统一标识,选派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填写考勤表,并将考勤情况作为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申请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3.用工档案制度。为每名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人员登记表、公益性岗位人员年度考核表、劳动协议书、《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及奖惩材料等。  

4.持证上岗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上岗,就业服务机构现场抽查以身份证为准。  

5.培训制度。要根据就业服务机构培训计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每年定期开展政治思想理论学习、岗位技能培训、责任意识和安全作业教育,以提高公益性岗位人员自身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6.日常和年度考核制度。要按照岗位类别分别制定岗位日常管理考核办法,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备案。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对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务协议的重要依据。  

7.奖罚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通过奖勤罚懒,鼓励在岗人员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公益作用。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工亡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待遇。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工作中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发放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  

(二)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单位就业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非本人完成工作,另找他人顶替的;

(六)经核查,非法取得公益性岗位资格的;

(七)在工商注册部门取得企业统一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任何存续注册信息),未在规定期限内(61天)撤销的人员;  

(八)退休的;

(九)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十)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十一)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或未按规定重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十二)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外,其他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累计超过36个月的,或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累计超过36个月的;

(十三)其它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

第十九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十条  按照稳慎的要求,市县两级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和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工作。对距安置和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第六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薪酬待遇,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岗位补贴不超过我市同期月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中超出岗位补贴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原则上各县(市)区应与市级补贴标准保持一致。

(二)社会保险补贴包含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

第二十二条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用人单位应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参保工伤保险,但不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岗位补贴采取“先发后补”、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发放。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定期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定期将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工资发放凭证和补贴申请等相关材料提交本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补贴申请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中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险缴纳、工商登记、低保享受记录、就业登记等数据信息进行比对,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五条  年度对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信息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提供相应的福利,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七章  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结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归口开发的,用以安置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就业的岗位。主要安置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能胜任相应工作的脱贫劳动力,重点安置脱贫家庭中弱劳力、半劳力和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劳动力。

 第二十八条  安置岗位主要包括就业服务、保洁、保绿、公共设施维护、便民服务、托老托幼助残、护边等服务类岗位,以及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置的其他岗位。

 第二十九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坚持“按需设置、精准安置、自愿公开、统一管理”、“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开发数量。

 第三十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具体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不允许安排一人多岗,他人代替岗位职责。

 第三十一条  对通过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年省防止返贫监测标准(2021年人均年纯收入6600元为基数、逐年增长10%),按照实际上岗月数折月计算发放岗位补贴。并参照就业见习人员保险费标准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三十二条  年度对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信息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十三条  对脱贫劳动力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的,每次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不超过6个月。除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5年的脱贫劳动力,可延长至养老金领取之日外,其他人员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政策实施期限按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负直接管理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和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协议签订、社会保险缴纳、薪酬待遇发放、日常考勤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其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要落实人岗匹配要求,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岗位要求安置人员,人员一经安置,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岗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责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抽查制度。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上岗人员岗位分布信息表,通过上岗现场核查、电话核实、以人对岗等形式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建立抽查台帐。对出现人岗不符、人员不在岗等情况的,一次给予警告,两次予以辞退。

 第三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考核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致使国家和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追究其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的,取消其上岗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有关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责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对用人单位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进行检查,充分利用社会保险缴纳、工商登记、低保享受记录、就业登记等数据信息进行比对,加强实地核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要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缴违规领取的资金,追究相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条  各乡镇(街道)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负直接管理责任。乡村公益性岗位监督管理参照上述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省及上级有关部门做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朝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朝人社发〔2014〕240号)同时废止。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