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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人社发〔2023〕23号-​关于印发《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朝阳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裁对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3-08-09来源: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点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现将《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朝阳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裁对接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朝阳市总工会

                                         2023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朝阳市总工会

    劳动争议调裁对接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多元型调解组织建设,完善调解、仲裁衔接机制,推动多元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裁对接工作规则〉的通知》(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1〕16号)工作规定,结合朝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建立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的仲裁职能和工会组织的调解职能,共同开展多元化解工作,推动争议纠纷实体化解。

    第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诉调对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确定专职联络员,保障工作畅通。

    市级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诉调对接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日常调裁对接工作部门为法律与社会联络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市总工会日常调裁对接工作部门为劳动关系科(仲裁信访科)。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仲裁信访科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室,由仲裁委聘请调解员对劳动争议开展调解工作;市总工会在职工服务中心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室,聘请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参加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工作。市总工会所聘请的劳动争议调解员,同时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特邀调解员名册。

    第四条  仲裁委和工会组织调处受理的劳动争议,包括但不局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

    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

    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向劳动者户籍所在地、用人单位住所地、工伤发生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相关工会组织申请调解。

    因劳动争议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的,由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等规定的仲裁委管辖。

    第六条  工会调解组织对所受理的劳动争议,认为需要由仲裁委派员参与调解的,应当及时函告仲裁委,仲裁委应当及时委派调解人员参与调解工作。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在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派工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委派调解或者自仲裁委委派之日起15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委应当依法及时登记立案。

    仲裁委在仲裁、信访等工作中涉及专业性强、案情复杂或工会调解组织调解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可以邀请工会调解组织工作人员协助调解。

    第七条  工会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对经工会调解组织调解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工会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后续的依法解纷流程。

    第八条  经工会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仲裁审查确认。仲裁委应当积极落实仲裁审查确认制度,充分发挥仲裁审查确认制度对劳动争议调解的保障作用。

    第九条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要积极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梳理总结。在遵循调解保密原则的前提下,以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优势和工作实效,提高对劳动争议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化解的社会认知度、接受度,促进矛盾纠纷在源头化解。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总工会要加强对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总工会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将工作进展、遇到的问题、意见建议等向上级汇报。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仲裁委和总工会应当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互联网调解平台作用,搭建各级工会调解组织机构和人员信息,汇聚各方调解资源,实现“一网通办”,提高解纷实效和效率。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主动争取政府支持。工会要结合实际情况将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经费纳入专项预算,为开展劳动争议调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要结合实际对调解员开展绩效考评,作为奖励、解聘等相关依据。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总工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联合制定补充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