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人社发〔2022〕4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工作落实落地,助力稳经济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朝人社发〔2021〕28号)和《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朝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朝人社发〔2022〕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以下11类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劳动力;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村低收入劳动力;符合规定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
(二)毕业年度或毕业5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和标准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从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当月算起,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
3.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重点是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贫困劳动力。享受岗位补贴时间从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当月算起,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毕业5年内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办理要件
(一)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申请表;
(二)符合条件人员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三)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
(五)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企业到参保地对应的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受理审核。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予以受理,对企业提交的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三)名单公示。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资金拨付。补贴企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企业银行账户。
五、有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地要强化责任意识,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级人社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并落实审核监管环节,确保基金支出安全。各级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受理和初审申请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加强部门间的数据比对,精简工作流程,压缩申请受理和补贴发放时限。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各级经办机构要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建立并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公示制度,强化内部控制与业务倒查,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三)加强执纪问责。加强对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工作落实情况的执纪问责力度。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补贴的企业及个人,应及时将违规所得退还并承担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具体工作人员在补贴申报、审核、发放等环节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并按照“谁经办、谁审核、谁负责”原则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附件:1.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申请表
2.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岗位)补贴人员明细表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朝阳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岗位)补贴申请表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地址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
申请社保补贴人数 | 申请社保补贴金额(单位:元) | ||
申请岗位补贴人数 | 申请岗位补贴金额(单位:元) | ||
信用承诺 | 申请单位承诺 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若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意见 | 经审核,该单位本次申请符合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人,建议给予社保补贴 元(岗位补贴 元)。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由申请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2
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岗位)补贴人员明细表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社会保障卡号 | 联系电话 | 失业登记时间 | 困难人员类别 | 学历 | 毕业院校 | 毕业时间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