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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人社发〔2022〕7号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朝阳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工作 指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4-02来源: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点击:


    朝人社发〔2022〕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为积极推进我市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工作,确保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人社规〔2021〕1号)文件,我局制定了《朝阳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工作程序,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和《辽宁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辽人社规〔202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评价一般包括制定计划、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核、考前准备、命题、认定实施、阅卷评分、认定结果确认、证书制作核发、归档等过程。

    第三条  社会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公正、服务发展”原则,积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服务技能劳动者评价需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社会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为本机构已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职业(工种)及等级。

    第五条  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全市社会评价组织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本区域内社会评价组织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管理

     

    第六条  社会评价组织应具有满足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以及与所认定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务、考评、内部质量督导等人员。各类工作人员须政治可靠,品德良好,作风过硬,责任心强,熟悉并严格执行认定相关政策规定。

    (一)机构负责人。机构负责人主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面工作,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的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则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和执行,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实现,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二)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主要负责计划公告的制定、接受报名和资格审核、制定认定实施方案、考务组织、试卷管理、阅卷登分、证书制作发放、数据统计、档案保存等工作。社会评价组织应安排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政策规定与工作流程的人员承担相应职责,以保障日常认定工作正常规范运转。

    (三)考务人员。考务人员主要承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包括主考、监考员、考务协助人员等。应明确各类工作人员的职责安排,保障认定工作有序进行。社会评价组织应建立相对稳定的监考员等考务人员队伍。

    主考负责所在考点的全面工作,副主考协助主考开展工作;监考员负责考试的监督、检查及维护考场纪律;考务协助人员负责考试的准备、组织、协调和保障等工作。

    (四)考评人员。考评人员负责执考批次的认定考评工作。考评人员应具有符合相应条件的职业资格等级 (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熟悉本职业(或专业)的考试流程、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认定三、四、五级的考评人员,要求具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等级(技能等级)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认定一、二级的考评人员,要求具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技能等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考评人员应持证上岗、公正执评,原则上考评人员在同一机构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得超过 3 次,且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少于三分之一。

    (五)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负责对所巡视区域考试的评价范围、组织管理、考务流程及考场安排、考生资格、试卷印制传送及存放、认定实施、考务人员和考评人员工作行为、考场纪律及违纪问题处理等环节进行检查,确保评价认定过程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应由接受过技能评价质量督导员培训考核并取得质量督导员证的人员承担。

    第七条  社会评价组织应具有与所认定职业(工种)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和题库资源,且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投入经费等保障。

    第八条  社会评价组织应建立健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人员管理,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安全、规范、有序开展。社会评价组织应积极推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全面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

    (一)管理制度。社会评价组织应遵循公正性、规范性、保密性、安全性的原则制定有关考务、试题管理、阅卷评分、证书核发、人员管理、数据管理、设备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建立相互制约机制,确保认定工作客观、公正、安全。

    (二)工作规范。社会评价组织应遵循程序化、标准化的原则,建立报名、资格审核、认定准备、考试考核、阅卷评分、证书核发、档案管理等必要的工作规范,使认定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

    (三)质量管控制度。社会评价组织应建立健全技能评价质量管控制度,明确考前、考中、考后质量管控措施,落实各环节主体责任。质量管控包括认定职业(工种)等级范围、职业技能标准执行、试题使用管理、资格审核、实施认定过程、阅卷评分、证书核发、数据管理、设备配备及人员配备情况等。

    (四)应急预案。社会评价组织应明确自然灾害、恐怖性事件、流行性疾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各方工作职责,处理基本程序及善后工作流程。

     

    第三章  计划公告与报名

     

    第九条  社会评价组织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际,合理制定年度认定计划,并通过对外网站等公开媒体发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计划公告。计划公告原则上于每年12月底前发布,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机构编码、认定职业(工种)名称、认定等级、申报条件、报名时间、认定时间、认定地点、认定科目、认定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  社会评价组织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要随时接受考生报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考生申报。如发现评价组织无故拒绝接受考生报名的,视情节轻重,对评价组织做出通报、暂停评价活动或取消评价组织资格等处罚。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认定人员以自愿为原则。报名需提交经考生本人签字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表、照片、依申报条件所需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申报资料。实行在线申报的,所需材料均提交原件扫描件。报名信息可实现数据在线核验、证照提取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扫描件。考生从业年限实行承诺制。

    第十二条  社会评价组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规定的申报条件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破格晋升或越级报考。资格审核重点审核考生学历、专业、工作岗位及年限、持有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审核资格不符的考生,可在报名时间截止之前补充相应材料。资格审核确定后,报考职业(工种)和等级不能更改。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相关监管要求对考生资格进行抽审。抽审资格不符数达一定比例的,按有关技能人才评价监督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认定准备

     

    第十三条  社会评价组织对报名信息进行整理,根据认定计划、考生报名情况和场地设备情况等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本次认定工种及等级、考试人数、理论知识考试时间及地点、操作技能考核时间及地点、综合评审考核时间及地点、考务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等安排信息。

    社会评价组织于认定前5个工作日将认定方案报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于认定前3个工作日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社会评价组织录入考生信息,结合场地设备等情况编排考场,制作考生名册、考生签到表、考场记录表、内部质量督导报告、试卷交接记录表、考生座位号、抽签登记表、抽签号、准考证、考生准备通知单等,并及时核发准考证和考生准备通知单等。

    第十五条  试卷准备。社会评价组织应根据保密规定,由专人提取、印制、传送、封存试卷资料。各科目的试卷提取、表单发放应严格按保密规定执行,不得透露试题。

    实际操作考核应根据要求提前备品备料,保障物资充足;采用口头答辩、业绩评审等方式的综合评定,应提前准备好评分细则、评定材料等。

    第十六条  考务人员、考评人员、内部督导人员派遣。

    (一)考务人员派遣。社会评价组织应遵循回避制等原则确定主考、监考、考务协助等工作人员,明确考务人员岗位安排、职责分工,确保认定规范有序开展。

    每考点设主考1名,副主考若干,主考原则上由评价组织负责人担任,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每个考场至少设监考人员2名,每4个考场设1名流动监考。监考人员应选派责任心强、工作细致、有监考经验的人员担任。

    考点要配备医疗、安保、设备维护、后勤等工作人员,负责考试期间考场安全和服务等工作。

    (二)考评人员派遣。社会评价组织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结合考试工位数,合理确定考评人员数量。每个职业(工种)实际操作考场至少配备考评人员3名,组成考评小组,设考评组长1名。考评人员派遣坚持轮换制、回避制、考评组长负责制,随机派遣考评人员。

    (三)内部质量督导人员派遣。社会评价组织派遣符合条件的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对认定活动进行质量监督。质量督导执行逢考必督原则,每次认定应派遣2名内部质量督导人员进行内部质量督导。

    第十七条  考场准备。

    (一)社会评价组织应根据认定具体要求准备考场。按照认定职业(工种)及等级、人数规模、认定时间等合理安排理论考场、实际操作考场、评审考场等,确保考场、考核设备、工具、材料和场地、工位设置、环境设置等满足认定需要。

    (二)理论考场应为环境安静、通风明亮的标准教室,每个标准理论考场考生不超过30名,实行单人、单桌、单行,前后左右间距应保持80厘米以上。

    (三)实际操作考场应整洁卫生,设备仪器完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单人、单工位,相邻工位互不干扰;应备的工卡量具、原材料必须齐全,还应配备足够的设备检修与材料供应人员。

    (四)每个考场视频监控设备需连接监管服务平台,确保监控设备运行正常、网络连接顺畅、拍摄画面清晰、评价现场全覆盖、录制影像全过程、影像资料全保存,保证认定过程可追溯。

    (五)社会评价组织应在考前一天,于考试场地显著位置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及路标、考试时间表、考场规则、考生须知、参评人员违纪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等,方便考生熟悉考场、设备、工位和了解考试要求。 

    (六)考点应设置考务办公室、应急考场、保密室、医务室以及考生禁带物品存放处等,配备考试所需的工作人员证卡(考评员、监考员、内部督导员、工作人员等)、纸张文具、监考设备等,做好考试期间医疗、保卫、后勤等安全和服务工作。

    (七)考场准备结束经负责人检查验收合格后封闭待用。

     

    第五章  认定实施

     

    第十八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技师、高级技师还包括综合评审。

    第十九条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实际操作考核可采用实际操作、模拟操作和仿真系统考核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可采用论文评审、现场答辩、业绩评审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社会评价组织考前要按时召开考前准备会,明确考务人员、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等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做好考务、安全保密、考风考纪、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培训。

    考务人员和考评人员考前要认真检查、验收考场和场地设施设备等准备情况,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通知考场(点)负责人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考评人员、监考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等须佩戴证卡上岗,考试考核期间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规范,并按规范要求做好考试考核记录。

    第二十二条  考生参加考试考核,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入场,考试考核期间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第六章 阅卷(件)评分及成绩确认

     

    第二十三条  阅卷(件)评分指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工件、成品、试卷等进行成绩评判、确定的行为,一般分为评价后统一阅卷评分和评价时即时评分。

    第二十四条  阅卷(件)评分工作由组织认定的社会评价组织统筹实施,由考评人员承担具体评分工作。社会评价组织应建立严格的阅卷评分制度,明确职责、程序、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五条  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核、综合评审均采用百分制,每项得分均达到60(含)分以上者为合格。单项合格成绩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六条  成绩发布及复核

    (一)认定工作结束。社会评价组应及时汇总认定结果,于认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对外网站或其他公开渠道发布认定成绩,同时公布成绩复核及投诉方式。

    (二)成绩复核期限。需要复核成绩的考生在成绩公布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超过期限不予受理复核成绩。

    (三)成绩复核范围。已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但无考试成绩的;主观题卷面是否有漏评,合分、登分是否有误;论文、答辩分数的合分、登分是否有误;采用计算机阅卷的客观题科目,仅在成绩为零分或缺考时复核。

    (四)成绩复核程序。考生本人申请复核成绩,需先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成绩复核申请表。认定机构在收到考生成绩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回复考生。

     

    第七章  证书数据生成、上报和证书制作、发放

     

    第二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社会评价组织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生成证书数据,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数据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审核确认表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内部质量督导情况报告上报属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复核。证书数据应确保真实合规、及时准确。

    属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复核通过的,将上述材料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外部督导情况记录表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复核。

    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复核通过的,逐级报省人事考试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复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复核通过后将证书数据上传至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osta.org.cn)。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向社会公开认定结果,免费提供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证书制作和发放。

    (一)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可查询到相关证书信息后,社会评价组织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21〕1号)要求,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

    (二)考生因证书遗失、损坏或证书信息有误,需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向原评价机构申请证书补发。对于证书损坏或证书信息有误给予重新补发的,须收回考生旧证。

    (三)社会评价组织要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管理,建立证书制作、核发、补发、销毁等记录,确保每本证书可溯源。

     

    第八章 档案和数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档案是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按照“谁认定、谁发证、谁负责”、 “可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的原则,社会评价组织要加强认定工作过程和结果记录工作,并做好相应保存和管理。

    社会评价组织按年度、认定批次妥善保管认定全过程资料,随时接受监督检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计划公告、认定报名材料、认定实施方案、认定人员名册、考生签到表、考场记录单、理论试卷、技能试卷、评分表、综合评定材料、成绩汇总表、考评报告、内部质量督导情况报告、公示文件、现场监控影像资料、发证名册、证书发放记录等,其中发证名册资料原则上永久保存,其他相关资料其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

    认定档案封皮上须注明认定批次与时间、资料整理经手人等信息。

    第三十条 数据管理

    (一)认定数据收集和整理。社会评价组织要及时收集和整理制证数据,编制汇总表。

    (二)认定数据备份。社会评价组织要及时将证书数据备份到专用的涉密存储设备中,并将涉密存储设备交专人保管。

    (三)日常维护。社会评价组织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储存证书数据的涉密存储设备进行检查、维护。

     

    第九章  服务、监管及违纪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要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和专家队伍建设规划,指导社会评价组织做好人员培训,加强规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社会评价组织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照“谁认定、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内部监督、问题回溯、责任追究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质量。要制定考务管理、命题管理、质量管理、证书管理和收费标准等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示公开,主动接受认定对象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在强化社会评价组织内部督导的同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采用外部督导方式实现过程督导,即通过检查认定实施计划、审验内部督导信息及现场督导核查等方式,对社会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检查。

    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采用“互联网+督导”、“制度+科技”、“人防+技防”和“现场+材料”等方式对全市范围内的社会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进行外部质量督导。

    各县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属地原则,以全覆盖的方式对社会评价组织开展认定活动进行外部质量督导。社会评价组织跨属地开展认定的,由认定活动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现场督导,认定活动结束后,由评价机构备案属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内业督导。

    第三十四条 参评人员、工作人员、评价机构违纪违规的,按照《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人社司便函〔2021〕57号)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社会评价组织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朝阳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