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和《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朝人社发〔2021〕42号)精神,我市决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市本级、双塔区、龙城区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1422元;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1501元;北票市、凌源市、朝阳县、建平县、喀左县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的,无论10年以上及以下,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均调整为1501元。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待遇随之调整。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朝阳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