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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人社发〔2021〕44号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朝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1-12-16来源:市人社局点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和《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朝人社发〔2021〕42号)精神,我市决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市本级、双塔区、龙城区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1422元;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1501元;北票市、凌源市、朝阳县、建平县、喀左县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的,无论10年以上及以下,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均调整为1501元。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待遇随之调整。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朝阳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