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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人社发〔2021〕42号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 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1-11-12来源:劳动关系科点击:


    朝人社发〔202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21〕13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沈阳等11个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21〕22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我市决定从2021年11月1日起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480元调整为每月15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15.9元。

    请各地、各部门(单位)认真按规定标准执行。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