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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社局等3部门出台政策保障防控新病毒期间医护等工作人员权益
    时间:2020-01-30来源:市人社局作者:点击:

    为了做好我市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工作。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转发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10号),并要求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好文件精神。

    一是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工作。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预防和救治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导致用人单位不能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作认定的,申请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二是切实做好工伤医疗救治工作。依法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医疗救治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及其使用的相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是切实做好工伤保险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疫情期间的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的工伤案件要开辟从工伤报案、认定、鉴定到待遇支付等各个环节的“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缩短办理时限,积极主动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等相关单位依法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